5 甲因與乙發生糾紛,便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乙提起訴訟,並支付其律師報酬。甲與丙間之關係,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處理訴訟事務,應依甲之指示,並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為之
(B)丙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甲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甲之指示
(C)經甲之同意,丙得使丁律師代為處理該訴訟事務
(D)甲得隨時終止對丙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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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3), B(235), C(50), D(100), E(0) #1624487
統計: A(963), B(235), C(50), D(100), E(0) #1624487
詳解 (共 3 筆)
#2809445
(A)第535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B)第536條
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C)第537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D)第549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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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904
(A) 535有償>善良管理人(B)536(C)537(D)549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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