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 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施。人民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循序提 起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甲縣政府為被告
(B)應以內政部為被告
(C)縣政府所發布之公告,與內政部所為之核定,同具行政處分性質,得對之一併提起行政爭訟
(D)應以何人為被告,視係配合中央興建重大設施,抑係配合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設施,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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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 小三下 (2016/09/11)
請參閱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6款第 1目及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18條規定,雖有擬定、審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權限,然依同法第 21 條規定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發布實施。又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第28條規定,應依照擬定主要計畫之程序辦理,即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實施。縣(市)政府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1項第4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7/11/29)

循序 內政部

9F
Mei-fan Tsai 大一上 (2019/05/29)

人民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

10F
ejru65m4 小二下 (2020/04/26)

按聯席會議內容

撤銷訴訟並採甲說 以行政處分名義上的甲政府為訴訟標的

而係採乙說 以內政部為被告  是因為分析都市計畫法當初立法意圖 

認為立法有意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且賦予核定的權責觀其內容 並非僅一般核定的合法性審查

再依逕為變更跟復議的法規內容分析  明顯內政部擁有主要決定權

且事務內容明顯非專屬地方自治

所以依其本質 乃是依照法律特別規定而優先於一般多階段處分的訴訟規定

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所以不適用顯名原則以甲政府為訴訟標的 而以內政部為訴訟標的

這種會考的原因就是因為他是特例



5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