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縣(市)長未經內政部等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應受何種處罰?
(A)由內政部送請監察院調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B)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E)處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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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45), C(143), D(589), E(217) #651697

詳解 (共 8 筆)

#924311
依據兩岸條例第91條規定→違反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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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3296

進入大陸第一種要申請的→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

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

陸地區,不在此限

罰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進入大陸第二種要申請的→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

    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罰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入出國需申請的→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

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罰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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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2812

這題如果是在108年新修法的話是 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例 108.07.24  修正之第 9、91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9-3  條條文,
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91條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九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
,(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八項規定,應申報而未申報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
領受五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情節重大者
,得剝奪其月退休(職、伍)給與;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其無月退休
(職、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
下罰鍰。
前項處罰,應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內政部、法務部、大陸
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認。
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其領取之獎、勳(勛)章及其執照、證書,應予
追繳註銷。但服務獎章、忠勤勳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
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如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洩密罪或其他犯罪行為
,應依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罰。


新修正之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

第 9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任第十職等
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
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
;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
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家安全局、務部及大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
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
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前二項所列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
通報。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其餘機關首長應
向上一級機關通報。
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認定,
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
理。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
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
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
曾任第四項第二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前
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
地區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
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
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
為決議,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第二項申報程序、第三項、第四項許可辦法及第五項通報程序,由內政部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項申報對象、期間、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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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9173
103年 - 103年 - 103年司法人員、103年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103年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103年海岸巡防人員、103年移民行政人員考移民三等三等_移民行政(選試英文)#17709 #17709 --5題 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第四項與91條第三項已於108年修法,罰鍰金額改為200萬-1000萬,建議將D選項改為200-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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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7713
原本題目:5 縣(市)長未經內政部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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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183

已修法改為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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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7712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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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932
違反第9條第三項,依第91條規定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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