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督寺廟條例為訓政時期不具法律位階之規範形式,行憲後不得認為是現行有效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法律
(B)監督寺廟條例關於寺廟處分應經所屬教會同意之規定,限制寺廟之財產處分權,已逾越必要之程度
(C)監督寺廟條例僅將由信眾募資成立之寺廟納入該條例規範,其以寺廟財產來源作為差別待遇之區分標準,難謂符合實質平等之要求
(D)監督寺廟條例關於變更寺廟不動產及法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 均付諸闕如,已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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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9), C(28), D(20), E(0) #331180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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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A) 監督寺廟條例為訓政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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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為:(B) 監督寺廟條例關於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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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為什麼正確
釋字 573 號指出,《監督寺廟條例》第 8 條規定:寺廟處分或變更不動產及法物,應經「所屬教會」之同意。
• 違憲原因: 憲法保障宗教中立與宗教自主權。國家要求寺廟處分財產必須經過特定「教會」同意,這介入了宗教組織的內部管理自主權。
• 比例原則: 這種限制對於達成監督寺廟財產的目的來說,並非必要手段,因此逾越了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並侵害了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

• (A)錯誤: 雖然《監督寺廟條例》是民國 18 年(訓政時期)制定的,但根據《憲法施行條例》第 2 條,行憲前制定的法律只要不牴觸憲法,仍然有效。大法官並未否定其法律位階,而是針對其中具體條文內容宣告違憲。
• (C)錯誤: 釋字 573 號確實提到了差別待遇的問題。該條例僅適用於「募款成立」的寺廟,而不適用於其他宗教(如基督教、天主教或其他私人設立之宗教團體)。大法官認為這種以「宗教性質」或「設立方式」作為區別標準,缺乏正當理由,違反了平等原則(而非選項中提到的「財產來源」單一標準)。
• (D)錯誤: 本案的主要違憲理由是**「比例原則」與「宗教中立性」**。選項 (D) 提到「授權明確性原則」,通常用於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的情形;但《監督寺廟條例》本身是法律,其問題在於規範內容過度侵害人民權利,而非授權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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