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土地法之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一定用途之土地,該管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依法得為一定之限制。請問該限制所指為何?
(A)面積及所在地點
(B)區位及交易範圍
(C)交易價格與面積
(D)公益與否與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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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4), B(22), C(16), D(17), E(0) #304932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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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9條第1項 外國人為供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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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6117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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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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