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政府採購法中針對調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廠商得因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B)分包商之間因履約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C)調解經當事人合意後,仍須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確認,方視為調解成立
(D)廠商申請調解者,機關得予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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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4), B(60), C(238), D(34), E(0) #3025239
統計: A(674), B(60), C(238), D(34), E(0) #3025239
詳解 (共 4 筆)
#6249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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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A) 廠商得因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Ok
#85-1(B) 分包商之間因履約爭議得不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分包跟接案的營造場有關
#85-3(C)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後,仍須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確認,方視為調解成立。調解成立不需要經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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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D) 廠商申請調解者,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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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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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確:機關與得標廠商的履約爭議,可以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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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錯誤:制度處理的是「機關與廠商」間的履約爭議,不是分包商彼此間的私人契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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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錯誤:依第85條之3,雙方合意時,調解即成立,不須申訴會再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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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錯誤: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
但要注意,這不是任何爭議都可以申請,順序是:
履約發生爭議 → 雙方協議不成 → 申請調解
記憶口訣:
機關廠商可調解;廠商申請不得拒;雙方合意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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