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價值之建造物,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 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B)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 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C)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價值之建造物,應經建築主管機關審議通 過後,始得繼續為之
(D)古蹟周邊申請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影響古蹟風貌保 存之事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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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94), C(711), D(47), E(0) #3025245

詳解 (共 3 筆)

#5663821
(A)文化資產保存法#33營建工程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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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047
第 33 條 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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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7447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3 條
1 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處理。
2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 34 條
1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2有前項所列情形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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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54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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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0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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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3 條 1 發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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