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我國憲法保障國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但在某些情形下,建築法明定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法 強制拆除私有建築物且免辦理拆除執照。上述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傾頹或朽壞已達危害公共安全程度必須立即拆除之建 築物,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而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B)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本法施行前已興建完成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 執照者
(C)違反建築法或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而逾期未拆者
(D)因地震災害致建築物發生危險已達危害公共安全程度必須立即拆除不及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 以拆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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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763), C(41), D(42), E(0) #302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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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315
第 78 條 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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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618
建築法
第 78 條
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二、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
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A)
四、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由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C) 
第 82 條
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得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逕予強制拆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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