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室內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且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 主要構造及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B)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包括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營造 業及室內裝修業
(C)室內裝修涉及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仍應倂同 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業署名負責施工,免再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D)內政部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整幢建築物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之外, 其任一戶有增設廁所或浴室者,均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 B(26), C(802), D(51), E(0) #3025250

詳解 (共 4 筆)

#6045497
(A)(D)

建築法

第 77-2 條

1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2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3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4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內政部令 96.02.26.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一、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B)(C)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4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 25 條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 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12
0
#6192088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共 9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5749394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5 條 ...
(共 9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6068600
選項C應改為
室內裝修涉及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仍應倂同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業署名負責施工,免再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要再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49082
未解鎖
(ノ>ω<)ノ最適合零基礎新...
(共 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