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藥師執行藥品調劑業務時,下列何者並非藥劑容器包裝上應記明項目?
(A)藥局地點
(B)警語或副作用
(C)全民健康保險藥局特約字號
(D)調劑日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7), B(123), C(1309), D(12), E(0) #406806
統計: A(87), B(123), C(1309), D(12), E(0) #406806
詳解 (共 3 筆)
#2279655
[ 藥師法-第十九條 ]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或副作用。
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0條 ]
藥事人員應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患之姓名及性別。
二、藥品名稱。
三、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
四、藥品用法及用量。
五、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
六、調劑者姓名。
七、調劑或交付日期。
下列事項得標示於藥品外包裝容器或列為醫師、藥事人員諮詢事項。
一、警語。
二、主要適應症。
三、主要副作用。
四、醫療機構或藥局之電話號碼。
五、藥品外觀標記其他用藥指示。
★☆我94拒販售kerker☆★
19
1
#1422849
| 第 19 條 | (包裝應記明事項) | |
| 藥師於藥劑之容器包裝上,應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或副作用。 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
1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