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藥師執行藥品調劑業務時,下列何者並非藥劑容器包裝上應記明項目?
(A)藥局地點
(B)警語或副作用
(C)全民健康保險藥局特約字號
(D)調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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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23), C(1309), D(12), E(0) #406806

詳解 (共 3 筆)

#2279655

[ 藥師法-第十九條 ]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或副作用。

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0 ]

藥事人員應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患之姓名及性別。

二、藥品名稱。

三、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

四、藥品用法及用量。

五、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

六、調劑者姓名。

七、調劑或交付日期。

下列事項得標示於藥品外包裝容器或列為醫師、藥事人員諮詢事項。

一、警語。

二、主要適應症。

三、主要副作用。

四、醫療機構或藥局之電話號碼。

五、藥品外觀標記其他用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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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849
第 19 條(包裝應記明事項)
  藥師於藥劑之容器包裝上,應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或副作用。
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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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適應症、警語、副作用 藥師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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