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於98年5月1日修正施行,其中第12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10%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
1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
2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3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
4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
一、僱用安定措施。二、僱用獎助措施。
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僱用安定措施不涵蓋在其他促進就業措施內
5 5 .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所定之其他促進就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