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出賣人為履行買賣契約,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給買受人的行為,性質上屬於:
(A)共同行為
(B)債權契約
(C)物權行為
(D)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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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62), C(1109), D(107), E(0) #252468
統計: A(9), B(162), C(1109), D(107), E(0) #252468
詳解 (共 3 筆)
#496963
準物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則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條的債權讓與、第三四三條的債務免除均是準物權行為的適例,不論債權讓與或是債務免除,均使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與物權行為具有類似性,所以我們稱之為準物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則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條的債權讓與、第三四三條的債務免除均是準物權行為的適例,不論債權讓與或是債務免除,均使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與物權行為具有類似性,所以我們稱之為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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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988
準物權行為
債權讓與
債務承擔
債務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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