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四項對我國現行用人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聘用人員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B)聘任人員為契約定期雇用之臨時人員
(C)聘用人員無任用資格之限制,並係「定期」約聘
(D)聘任人員須由國營事業機構審定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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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85), C(562), D(27), E(0) #165772

詳解 (共 3 筆)

#52240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民國61年2月3日

第3條(名詞定義)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第4條(聘用契約應記載事項)
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約聘期間。   
二、約聘報酬。   
三、業務內容及預定完成期限。   
四、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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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607
聘用是定期契約的,非公務人員. 沒公務人員福利,  前前前面有其詳細定義就不再解釋.
聘任是公務人員,非經考試但要銓敘的. 像是研究機關.科技機關.社教機關.文化機關等. 例子:北市動物園缺養熊貓的人員,總不能找國考進去的人養熊貓,沒相關學經歷就叫他去養熊貓,熊貓死了該怎麼辦.所以要找動物系所相關人員最好是之前就有經驗的.這樣才行.  這些專業人員用學經歷送銓敘審定,過了以後就是公務人員享有和國考進去的一樣. 
b是錯在聘任不是契約僱用也不是臨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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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692
下列四項對我國現行用人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聘用人員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6)
(B)聘任人員為契約定期雇用之臨時人員 
(C)聘用人員無任用資格之限制,並係「定期」約聘→聘用人員聘用條例§3
(D)聘任人員須由國營事業機構審定其資格

關於(B)、(D)聘任人員,目前我國僅有「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若依該草案來看的話:

(B)聘任人員為契約定期雇用之臨時人員 

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之草案總說明:
聘任制度之特點為聘任人員係屬常務人員,不簽訂契約、不發給聘書、亦無聘期之限制,須透過公開競爭方式,依據學經歷及專門著作審查等方式由考選部甄選通過後聘任,除聘任資格之取得方式與考試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同外,其餘權利義務均相同,以利延攬各界優秀研究及專業等相關人才。本條例之規定除界定適用機關、得置之聘任職務及其等別外,另含括聘任人員等別、資格、聘任程序、俸給、考績、獎懲、保險及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人事管理事項。

(D)聘任人員須由國營事業機構審定其資格→銓敘部

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12:各機關擬任聘任人員,經依規定先派代理後,應送請銓敍部銓敍審定,經銓敍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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