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郵件之遞送,但下列何者為例外? (A)投遞人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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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Grace Huang 大一上 (2018/02/26)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5-1 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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