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乙代理甲向丙借款,下列何種情形,甲不須向丙負授權人責任? (A)甲僅向乙表..-阿摩線上測驗
5F
|
6F
|
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9/17)
(B)乙不法偽刻甲之印章向善意無過失之丙借款 此選項猜想是想以「表見代理」來混淆考生。 乙的不法行為已經不成立「代理」,不管是無權代理或是表見代理。 丙的善意與惡意及有無過失是無關的,亦是來混淆考生的。 民法 第 169 條 (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1054 號 民事判例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民國 5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要旨:表見代理云者,即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而代理僅限於意思表示範圍以內,不得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