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憲法上之規定(含增修條文在內),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幾年?..-阿摩線上測驗
2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3/04/11)
考試院組織法 第 5 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憲法(無任期之規定)第 八 章 考試 第 83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 84 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 同意任命之。 第 85 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第 86 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 87 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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