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62: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不動產物權 , 一切以登記為準
所以不肖人士做法
1.偽造權狀進行詐騙--->被害人相信登記 , 唯不知道是假的
2.趁未移轉前一物多賣--->被害人相信登記 , 唯不知道還有其他買家
3.以話術使被害人移轉--->被害人移轉登記 , 要主張受詐欺得撤銷很麻煩
其他還有許多各式各樣的違法手段
總歸一句話人們相信登記內容 , 一切都以登記簿上算數
5.依民法規定,有關物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動產物權因買賣行為而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