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請問各該事業機構如何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
(A)徵收或購買
(B)出租或交換
(C)設定地上權
(D)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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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 B(34), C(28), D(13), E(0) #388341
詳解 (共 2 筆)
| 第 48 條 | |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
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
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都市計劃法 第48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