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中,下列何者應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A)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B)公告及申報地價
(C)調查土地買賣價格或課稅價格
(D)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之區段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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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3), C(14), D(312), E(0) #388345
統計: A(39), B(23), C(14), D(312), E(0) #388345
詳解 (共 1 筆)
#1288309
平均地權條例 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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