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債務人於約定期日不為給付而給付遲延者,債權人於何時得解除契約?
(A)債權人催告債務人立即清償債務後
(B)債權人不須催告債務人,隨時得解除契約
(C)債權人定期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後
(D)債權人應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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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568), C(2909), D(329), E(0) #137348

詳解 (共 10 筆)

#239763

非於(不在)
一定時期(特定日子)

為給付(完成約定之事項)

不能(就無法)

達(達到)

其契約(該份契約)

之(的)

目的(意義)

例如網路人氣蛋糕店應了一大堆母親節蛋糕的訂單,結果直到母親節還有一半的訂單趕不出來。

於是母親節蛋糕就變成父親節蛋糕了~~有這樣子的嗎= =?

所以類似這種有特別意義的給付契約,一旦遲延是可以不經催告就解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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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746

約定期日→容許遲延(定期催告後,仍給付遲延→解除+損害賠償)

ex:訂家具
非於一定時期→不可容許遲延(無催告即可解除)
ex:訂情人節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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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95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55 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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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98

以下有類似題 Ans:(C)

42 甲向某飯店業者訂購年菜,供除夕夜全家團圓飯之用,但飯店業者因為疏失,以致須於大年初三始可送達,甲應如何行使其權利? 
(A)先經催告後,始得解除契約
(B)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C)不須催告直接解除契約
(D)只能主張給付遲延,不能主張解除契約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227

1. 民法第255條:不用催告就可以解除,EX:上述類似題,我是要吃除夕團圓飯用的,
你過了那天再送來,就沒有意義了

2. 民法第254條:定一個期限催告債務人清償,期間不履行得解除契約,EX:本題題目,
重點在於題目有沒有提示你說"不在約定約定時間內給付,會影響契約達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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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257
約定期日跟255條講的一定時期是不同概念喔,
比如我們買個東西隨便都會訂個日期要求他送來,那就是約定期日,
但是那一天可能只是單純的給付日期而沒有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情形,
比如養雞場訂飼料要求4月2日送來,就是約定期日,他延遲一兩天送來與你買東西的目的沒有偏離,
但要求情人節送花來就是255條,他母親節才送來就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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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64
約定  例如 : 甲與花商訂立契約 於 ...
(共 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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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212
約定期日是障眼法約定明天送蛋糕來,因為自...
(共 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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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735
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 「就」 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
(情人節訂購的鮮花)      (當日送禮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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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08
小弟讀過兩年書,塵世中一個迷途小書僮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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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89
像是中秋 除夕 結婚這種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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