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民事訴訟,原則上由何法院管轄?
(A)原告住所地
(B)被告住所地
(C)原告居所地
(D)被告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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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 B(4205), C(303), D(648), E(0) #135934
統計: A(474), B(4205), C(303), D(648), E(0) #135934
詳解 (共 6 筆)
#220543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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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61
以原就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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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94
所謂「住所地」,通常是以戶籍地為準 上面說到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各位會問:什麼是住所?按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依照一定的事實,足以認為有長久居住的意思,住在一定的地方,就是設定住所在這個地方(第一項);而且一個人不可以同時有兩個住所(第二項)。這跟戶籍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一個人同時不可以有兩個戶籍情形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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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721
被告住所地為原則,例外則得另外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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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291
但是想了一下,如果被告在居所地上班,那不就要回住所地打官司,這樣不是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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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41
好奇怪為啥選B罪後又變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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