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將乙所開立之支票以影印之方式將支票之影本金額作變更。請問甲可能成立何罪? ..-阿摩線上測驗
7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5/26)
行為人未變造支票,而以影印方式,將支票影本之金額修改,因支票影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權利之效果,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所為並未符合變造支票之行為。 「具有支票外觀之影本,可推知製作人名義(發票人),且得據以表示執票人享有特定票載內容之票據權利,而具有表彰一定法律關係之功能,仍有相當證明程度,不失為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規範之「文書」,職是,非支票發票人將支票影本內容加以虛構,以達法律交易進行訛詐之行使目的,既已具有形式不實(非發票人所為)與實質不實(票載內容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
8F myan 高三下 (2020/06/29)
支票為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 關係,一旦喪失占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因而支票 原本,有不可替代性。上訴人既無變造本件支票,僅以剪貼影印方式,將 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改為柒佰玖拾肆萬元,而支票影本 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之權利,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 效果者不同,故難認係變造支票之行為。惟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本,不失 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其內容俱係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C0000001&FLNO=210&ty=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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