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求讚 雖然甲本來就想殺A,但是甲在射殺A的時候已經發生客體錯誤了,舉槍瞄準的是B而不是A,所以甲在殺A的當下對A沒有殺人故意,甲本來就想殺A僅屬「事前故意」而非刑法13所稱之故意
以上為淺薄見解
在下的意思是,A若在B"身旁",若由一般客觀見解任為會有機會誤射到A(子彈本來就不長眼麻),甲在射擊時是否可客觀上預見會有誤射打到A,甲若仍實施射擊,是不是有未必故意而成立殺人未遂呢呢
殺B是客體錯誤 無庸置疑
殺A我個人認為不是打擊錯誤
因此我與8F持相同意見
應該是"事前故意"所以甲殺A但他誤B為A 卻殺到A
應該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負過失致死
5.甲想殺A,卻誤B為A,舉槍朝B射擊,但因為射擊技術不佳,誤射B身旁之A,A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