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見 17歲之乙熟悉電腦修理技巧,雖為未成年人但認真工作,乃僱用乙為公司員工,某日甲授權乙代為向電腦廠商丙購買 50 部電腦,乙依甲之指示完成任務,並以甲之名義與丙簽訂契約,嗣後甲反悔,得知17歲尚未成年之乙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乃主張僱傭契約及買賣契約皆不生效力。問下列陳述何者正確?
(A)甲之主張有理,甲可撤回與乙訂立之僱傭契約,亦不用履行乙代為訂立之買賣契約
(B)甲知乙為未成年人,仍僱用之,不得撤回僱傭契約,但乙所代理之買賣行為可以撤回
(C)甲知乙為未成年人,仍僱用之,不得撤回僱傭契約,同時,乙之代理行為亦不受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影響,甲不得撤回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
(D)對於與乙訂立之僱傭契約甲之主張有理,可撤回甲與乙訂立之僱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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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3), C(1629), D(83), E(0) #491950

詳解 (共 5 筆)

#795182
第 104 條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29
0
#739436
82條
9
0
#836208

題目沒有說甲事前不知情,我覺得應該解讀為"嗣後甲反悔,得知19 歲尚未成年之乙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甲想利用上述理由來反悔買賣契約而已。
更何況效力未定≠不生效力

7
0
#836210
就像人們說"我考慮要不要買"跟"我不買"不一樣
2
0
#834940
依82條來說,甲在和乙簽訂雇傭契約前並不知乙未得法代允許,只知乙為未成年人,那為什麼甲不能撤回呢??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19205
未解鎖
第 482 條 (僱傭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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