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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郵件無法投遞且無法退還寄件人時,中華(臺灣)郵政公司應如何處理?
(A)應公開銷燬
(B)應招領揭示之
(C)應保存候查
(D)應送當地派出所候領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12/02)
第五十八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看完整詳解
2F
hivicky1122 (2017/03/27)

正確為郵政法第 2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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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April 高三下 (2018/12/29)

前面兩位的解答都沒錯,一位用的是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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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Alex Chen 高三上 (2024/01/02)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22 條 

1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2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58 條 

1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2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第 59 條 

1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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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郵件無法投遞且無法退還寄件人時,中華(臺灣)郵政公司應如何處理? (A)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