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銀行應定期評估檢討有價證券抵繳期初保證金之標的範圍、評價價值計算方式與折扣比..-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Vicky Liu 小六下 (2021/08/03)
依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提供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徵提期初保證金之最低標準規定如下: 一、銀行與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隱含賣出選擇權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向客戶徵提之期初保證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不論避險或非避險交易,每筆交易之期初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契約總名目本金(應加計槓桿倍數與比價期數)之百分之二。 (二)隱含賣出選擇權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 1、商品期限一年以下者:每筆非避險交易之期初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契約總名目本金(應加計槓桿倍數與比價期數)之百分之二。 2、 商品期限超過一年者:不論避險或非避險交易,每筆交易之期初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契約總名目本金(應加計槓桿倍數與比價.....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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