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所稱的「性交」?
(A) 以性器進入動物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B) 以電動按摩棒進入他人之口腔
(C)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D)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之口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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