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本辦法所定之適用對象?
(A)非自願離職者
(B)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
(C)中高齡失業者
(D)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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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82), C(1), D(4), E(0) #3875975

詳解 (共 2 筆)

#7356589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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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6267

一、適用對象
中華民國勞動部在制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時,其核心立法宗旨是為了運用津貼工具,協助真正缺乏經濟安全保障、且在就業市場上處於極度弱勢的失業者重返職場,相關規定:
• 適用對象(第 2 條):包含非自願離職者,以及《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例如:中高齡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身心障礙者等)。
• 不適用對象(第 3 條):明確規定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適用本辦法(除非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特殊身分資格)。
• 核心的法源邏輯在於「資源合理分配(防範社會福利重複領取)」與「優先扶助弱勢(精準救助)」。

二、法源架構與邏輯:

  1. 資源排他性邏輯:防範社會福利重複領取

•法源在第 3 條明文將「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教人員養老給付、勞保老年給付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排除,其邏輯在於這些對象在法律上已被認定「已獲得國家制度性的老年與退休經濟保障」。
• 避免雙重獲益(Double Dipping): 就業促進津貼的資金來自於政府預算或就業安定基金,屬於公共資源。如果一個人已經領取了國家的退休俸(如軍公教或公營事業退休金),代表他已經享有國家給予的長期生活安全保障。若再允許其領取失業重返職場的津貼,將形成社會資源的重複配置。
• 保障真正需要的人: 在公共資源有限的前提下,法源邏輯必須將預算優先挹注給「完全沒有任何退休體系保障、一旦失業就面臨斷炊危機」的勞工。

  1. 精準扶助邏輯:鎖定結構性與政策性弱勢

為什麼選項 (A)、(C)、(D) 必須納入適用範圍?因為這三類人在法律邏輯上,屬於「非自願性」或「就業市場嚴重弱勢」的群體:
• (A) 非自願離職者: 這是因為不可抗力(如公司歇業、遷廠、裁員)而被迫失業。法源逻辑認為,這類勞工的生計突然中斷,政府有義務提供暫時性的經濟安全網,協助其過渡並重返職場。
• (C) 中高齡失業者 與 (D) 就服法第24條特定對象: 包含身心障礙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等。法源邏輯認定,這些人在就業市場中存在結構性的就業障礙(例如年齡歧視、身體限制或家庭照顧負擔)。如果沒有政府的津貼誘因(如僱用獎助津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他們很難在自由市場中與一般勞工競爭。

  1. 法源的例外寬容邏輯(比例原則)

•雖然法源邏輯採取嚴格的排他限制(排除已領退休金者),但為了兼顧社會公平與憲法上的生存權保障,該辦法在第 3 條也保留了「例外條款」:
如果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的失業者,同時具備「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身分,則不受排除限制,依然可以申請津貼。
• 背後邏輯: 這代表立法者意識到,部分領取微薄退休俸或公營事業低階退休金的勞工,可能因為家庭變故,生活實質上已陷入貧窮線以下(低收/中低收)。此時,「生活陷入困境(生存權)」的緊急性,超越了「防範重複領取」的原則,因此法源邏輯在此處轉為寬容,允許透過津貼給予救助。
總結來說,《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的法源邏輯是一套「平等的比例原則」:對一般勞工給予基本保障,對市場弱勢給予特別扶助,對已獲體系保障者實施排他,並對極度貧困者給予例外救濟,因此這套法源邏輯在實務上,經常與《就業保險法》的失業給付進行比較。

三、最新修法與法源邏輯的演進補充(2026年現況)
1.隨著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法源邏輯也從過去的「滿65歲即強制退出勞動市場、專心領退休金」轉變為「支持高齡者續留職場、世代融合」
2.《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銜接:
•《就業服務法》第24條只負責定義哪些人是「特定對象(如中高齡、原住民等)」,最新的勞動政策(如:職務再設計、高齡者僱用獎助)多改以《中高齡專法》來發放。
•在專法中,即使已經領取老保老年給付或退休金的「高齡者(65歲以上)」,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僱用,部分僱用獎助津貼已經打破了傳統的排他邏輯,允許雇主申請。這代表法源邏輯正朝向「政策引導(活化高齡勞動力)」的目標前進。
3.真正出手進行限制與排他的,是《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在法律邏輯上,這叫作「上位法(就服法)授權主管機關在下位法(實施辦法)中,基於資源分配進行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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