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消防法」及「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規定,災害搶救現場有下列何者情形,非屬法定之危險性 救災行動?
(A)進入印刷電路板(PCB)製造場所
(B)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
(C)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 內
(D)進入飛機機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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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 C(2), D(100), E(0) #3091303

詳解 (共 2 筆)

#5829286
依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災害搶救現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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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686

(D) 進入飛機機艙內 →未列在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第3條內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第3條
災害搶救現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本法第二十條之一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
一、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
二、進入爆竹煙火、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販賣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危險場所。
三、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印刷電路板(PCB) 製造場所。
四、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內。
五、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之建築物內。
六、其他經現場各級搶救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險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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