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每半年實施一次擦拭測試
(B)持有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需要有保安計畫
(C)放射性物質之持有許可有效期限最長為 2 年
(D)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 1 次,並偵測分析其核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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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8), C(58), D(18), E(0) #3374617

詳解 (共 2 筆)

#6292152
A
第 54 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停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應依第三項規定時間,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但下列密封放射性物質得免實施擦拭測試:
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
三、半化期為三十日以下之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貝他或加馬放射性核種之活度為三百七十萬貝克(3.7MBq)以下。
五、阿伐放射性核種之活度為三十七萬貝克(370kBq)以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放射性核種為鐳者,其擦拭測試應包含氡氣洩漏測試。
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報告,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實施:
一、遠隔治療設備、遙控後荷式治療設備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半年實施一次。
二、其他用途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每年實施一次。
三、毒氣偵檢器中所含之鋂二四一或鎳六三為每三年實施一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應於規定時間實施。
第一項擦拭測試結果大於一百八十五貝克者,設施經營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七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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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2216
D
第 50 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每週或每次作業完畢後,偵測其工作場所污染情形乙次並記錄。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二次,並偵測分析其核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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