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即不得撤銷
(B)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大於受益人之信賴利益,即不得撤銷
(C)受益人非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之方法,使行政機關做成處分者,即不得撤銷
(D)受益人信賴值得保護, 即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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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0), D(0), E(0) #3626026

詳解 (共 2 筆)

#7322978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
所應考慮的事項有二:一為依法行政原則、一為信賴保護原則。遵循前者則處分既屬違法自應撤銷;依照後者則人民因信賴行政處分已取得特定身分或某種權益,即不應再予剝奪。兩者須取得均衡不致偏廢始可。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第2款,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該處分不得撤銷。此外,一旦撤銷應補償受益人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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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解析 本題涉及行政程序法中關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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