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大法官解釋第 799 號指出:針對性犯罪者的強制治療,《刑法》第 91 條之 1 : 「處分期間 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等語中, 「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之意義可經由專家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判斷,並可由司法 審查予以確認;且法條之目的,是為防免受治療者再為性犯罪行為,致危害社會大眾之安 全,故此部分合憲。但對於《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則均 未賦予受處分人在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時,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故此部分違憲。 關於前述的大法官解釋,下列說法何者為正確?
(A)(心釋憲的效力等同《憲法》,立法院基於上位階法優於下位階法,應即日起廢除舊法
(B)該《刑法》條文違反《憲去》上的法律保留原則,容易導致司法公權力的審判濫權
(C) 《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強制治療者的處分已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D) 《刑法》強制治療之規定雖限制了明列於《憲法》中的基本人權,但符合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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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7), C(5), D(13), E(0) #279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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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新釋憲的效力等同於《憲法》,基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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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刑法》強制治療之規定雖限制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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