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之表決,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A)黨團協商
(B)由出席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投票方式
(C)無記名投票
(D)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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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8), C(20), D(123), E(0) #1837253
統計: A(0), B(48), C(20), D(123), E(0) #1837253
詳解 (共 1 筆)
#2940074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三、立法院(A)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C)(D)。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B),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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