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之表決,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A)由出席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投票方式
(B)黨團協商
(C)記名投票
(D)無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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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 C(709), D(27), E(0) #854137
統計: A(86), B(2), C(709), D(27), E(0) #85413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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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行政院)
ii.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三、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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