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經申請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下列何者非甲自回復國籍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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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我想要 我得到 大二上 (2020/12/18)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第 18 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 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4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1/08/26)
主任秘書 職等:簡12 外國人或無國藉歸化者§10 期限:歸化日起內10年 限制不得擔任:10款 總統、副總統 立委、 五院院長、考委、監委、審計長 政務次長、 特任、特派、 特命 蒙藏副委員長、僑務副委員 簡任13職等 陸海空將官 >✔️陸海空軍校級軍官 民選公職 ex里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