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在傳統國際法理論匯中,一國對他國進口商品徵收高關稅,限制商品進口的行為,引起他國的( )行為,是一種合法的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
(A) 報復
(B) 反報
(C) 封鎖
(D) 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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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355), C(65), D(23), E(0) #307984

詳解 (共 3 筆)

#266752

解決國際爭端的強制方法

    傳統的國際法將國際爭端的解決方法分為兩大類:強制的方法和非強制的方法。強制方法是指爭端一方為使他方同意其所要求的對爭端的解決和處理,單方面採用的帶有某些強制性的措施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報復。報復是指遭到國際不法行為侵害的國家採取相應措施,對加害國採取類似非法手段迫使對方停止其不當行為或為其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賠償。現代國際法中,報復被認為是一種對不法行為的對抗,因而在符合必要和比例以及其他國際法規則的前提下,仍然可以使用。報復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包括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船只和財產;實行貿易禁運等。

    2.反報。反報是指一國對于他國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採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予以回報。

    3.平時封鎖。平時封鎖是指和平時期一國的海軍對另一國的海岸進行封鎖,禁止有關船只的出入。當今,平時封鎖只能作為由安理會決定的,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要時採取的一種措施,而不能是一種國家為解決爭端而採用的合法方式。

    4.武裝幹涉。武裝幹涉是指第三國擅自或片面介入其他國家間的爭端,並強迫按照幹涉國的方式解決爭端。這種方式在現代國際法中,也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

  注意:報復是針對非法行為的,反報是針對不友好行為的,一旦加害國停止了其受對抗的行為,反報或報復應立即停止。根據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反報和報復帶有某種強制性,作為爭端解決方式是不被提倡或限制採用的。在國際實踐中,反報或報復這兩種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仍經常被使用,在不違背國際法原則和相關規則的條件下,國際法並未禁止其作為對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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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82
國際法的制裁機制主要有四:
一、自助手段
此為早期較受注重的制裁手段。在近代社會中,自助行為已經成為法律常態的例外情形,直到現在仍為相當普遍的現象。又可分為下列兩種手段:
      (一)報復。通常為合法行為,目的是對違法或不友善國家施以損害。如:拒絕特定國家船舶進入其港口...等。一般而言,是採定對 相對國家 產生較小損害的行為,其不必然需有合法基礎,國家就此有相當裁量權。
      (二)報仇。通常為不合法行為,但因相對國家原有之非法行為,而使得該報仇行為變成合法。不一定要採取和對方相同措施,但須與原不合法相對稱。

(下略)

應該是特別指出是「傳統國際法」,所以會有不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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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067

為什麼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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