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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0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土地合倂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値與其合倂前之土 地價値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値稅,請問所稱「土地價値」之計算,係以下列何者爲準?
(A) 土地合倂前之公告地價
(B) 土地合倂時之市場地價
(C) 土地合倂時之公告土地現値
(D) 土地合倂前之評定價値


答案:C
難度: 簡單
1F
Wawa 小四上 (2015/11/18)
1.【平權施§65】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土稅施§42】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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