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 下列何者為「土地法」所特別創設之土地所有權外之其他不動產權利?
(A)耕作權
(B)農育權
(C)地上權
(D)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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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lvia Chen 大一下 (2021/01/01)
物權種類的分類方式之一:民法規定或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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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itty918 國三上 (2020/02/24)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50 下列何者為「土地法」所特別創設之土地所有權外之其他不動產權利? (A)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