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文書送達給當事人的方法,是先採用郵務方式,寄送給當事人親自簽收,如有不服送達當下才開始計算法定時間
但如果難以送達給當事人,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包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
上列兩者方式還是沒辦法送達,這時制作文書之機關(法院)即得依法將文書用公告的方式代替送達(公示送達)。
所以選項中有方法可以送達當事人的就不會適用公示送達
補充
公告→針對不特定人
公示→針對當事人(特定人)
50 下列何者非屬公示送達之原因? (A)住、居所不明 (B)掛號郵寄無法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