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有關區段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區段徵收土地,得以發給地價補償費或抵價地方式補償,並由需用土地人視財務狀況決定之
(B)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C)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
(D)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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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5), B(36), C(74), D(93), E(0) #708763

詳解 (共 4 筆)

#2506131
土徵30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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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453
土地徵收條例第 43-1 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前項農業專用區規劃原則、申請配售資格、條件、面積、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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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651
第 30 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 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 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 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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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062
徵收現行損失補償方式,現金補償或抵價地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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