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天,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B)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C)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2日
(D)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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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8), C(18), D(536), E(0) #391946

詳解 (共 6 筆)

#966391
(C)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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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284
A。病假
B。期間內,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C。3日
D。補充:申訴管道10人,防治措施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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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873
D已修法為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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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3522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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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568

立法院於10553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除強化友善育兒職場環境,使受僱者能安心兼顧工作與親職,亦同步確保受僱者於遭受職場性騷擾進行訴訟時之請假權益。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  放寬哺(集)乳相關規定部分:

  1. 為統一法律用詞,避免文字造成歧異,將「哺乳」修正為「哺(集)乳」。
  2. 為加強受僱者兼顧工作與親職及配合政府持續推廣母乳哺育之政策,放寬受僱者哺乳期間至子女未滿2歲,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60分鐘。
  3. 因受僱者生理差異,每人每次哺(集)乳時間長短不一致,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
  4. 考量延長工作時間亦有哺(集)乳需求,增訂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另給予哺()乳時間30分鐘。

二、  為提供更多受僱者哺育與托兒服務,擴大推動雇主提供哺()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將原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之適用範圍,擴大至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

三、  基於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並於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增訂被害人因職場性騷擾衍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勞動部說明,相關修正條文俟總統公布後即可施行,將可有效強化友善職場環境,其中有關適用提供哺()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事業單位擴大至僱用100人以上之雇主部分,預估適用事業單位約14,127家,涵蓋勞工人數約368萬人,較原適用範圍所涵蓋之勞工人數約增加124萬人。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擴大適用後,

本部將結合地方政府加強說明,積極輔導事業單位辦理哺育及托兒設施、措施,營造育兒友善職場環境。

D請改成-僱用受僱者 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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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206
原本題目:50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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