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的規定,下列敘述中何種情形,不是屬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的情形?
(A)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B)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C)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D)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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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2256), C(145), D(270), E(0) #407950

詳解 (共 9 筆)

#1375647
逕行搜索住宅 (B)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
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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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31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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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977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逕行搜索)
1.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2.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3.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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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506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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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464
B)   盤查  第8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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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5924
內急逮追逕搜供脫盤五逕拘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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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414

速解:無票搜索,【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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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286
B選  刑訴88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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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910
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檢察官...
(共 7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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