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而不得僅以命令定之?
(A)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之裁罰基準
(B)大學之選課事項
(C)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發放之條件
(D)實施臨檢之要件及程序
統計: A(1519), B(210), C(231), D(4332), E(0) #370471
詳解 (共 10 筆)
B 大學自治
C 並非重大的給付行政 不需要 法律保留
D 實施臨檢 要件.程序涉及到人身的自由 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 明確的授權 並且遵守一般法律原則
如12F所提,行政規則(行政保留、具有拘束訂定機關之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注意事項、解釋令函、要點、須知、基準。
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之裁罰基準,就用行政規則補充...
層級化的保留體系 http://goo.gl/p9fHb
一、 憲法保留:制憲機關或修憲機關對於國家某些事項直接以憲法條文予以規範,禁止立法者就該等已有明文規定之事項為相異之規定者,稱「憲法保留」。例如憲法第8條中的「24小時」。
二、 國會保留:濃縮至禁止委託之法律保留,即某些事項只能由形式意義的法律規定,立法者不得拋棄其責任,而委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規範之者,稱「國會保留」(亦稱為「絕對法律保留」)。例如剝奪生命、限制人身自由者,依罪刑法定主義,屬絕對法律保留事項。
三、 一般(相對)法律保留:其他非屬上述的自由權利之限制(干預行政,含特別公課),及重大公益之給付行政,則可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屬於相對法律保留,但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至於干預行政如何才算合乎授權明確性原則,如綜合觀察釋字第394、402、426、510、522、538號等解釋,約可予以細緻化如下:
(一) 如涉及裁罰性,其審查標準應比較嚴格,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合乎授權明確性原則。
(二) 如為單純自由權利限制,其審查標準可較寬鬆,只要就授權條款與該項法律其他條文之關連性,以及行制訂過程中所表現之整體追求目的,運用通常法律解釋原則可推知授權條款之內容、目的及範圍,即屬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四、 非屬法律保留範圍:至於干預行政下,就其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及非重大給付行政;和大學自治事項,為非屬法律保留範圍,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即可,並無授權明確性原則之適用。非屬法律保留範圍
故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