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土地法規定,不定期耕地租約得以終止之情形,並不包含下列何者?
(A)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B)承租人將一部分耕地休耕時
(C)承租人將一部分耕地轉租於他人
(D)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 1 年不為耕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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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56), C(21), D(23), E(0) #1247416

詳解 (共 2 筆)

#1460650
土地法 第114條(A)(C)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
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
六、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
七、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第 115 條(D)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應於三個月前向出租人以意思表示為之,非因不
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

第108條(轉租之禁止)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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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071
有人可以解釋這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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