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我國憲法之規定與司法院之解釋,下列何種權利之保障,屬憲法保留事項?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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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akumo2001 國二上 (2015/08/02)
憲法保留:乃指憲法制定機關或修改機關對於國家重要事項直接以憲法條文予以規範之謂。在學理上,憲法保留之事項,依德國學者 C. Schmitt 等之學說,即是立憲政體、權力分立、法律保留、司法獨立、人權保障等五項基本原則,均須以憲法明定或揭示之,應不能以修改憲法方式變更之,否則將被視為憲法破棄 法律保留(Gesetzvorbehalt):又稱「立法保留」。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保留現係指以形式意義的「法律(Gesetz)」對重要事項予以保留,而非以實質意義的「法律(Recht)」予以規範。我國現制即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抑且應以法律定之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應以法律定之。2.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3.國家各機關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然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僅能就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總員額加以規範,至於國家機關之組織、編制、員額,甚與職權行使之方式、行政單位、任務編組之成立等,均屬「行政保留」之範圍。換言之,有關「組織保留」的奧地利模式之法律保留在我國已經正式消逝。)4.國家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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