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公務員不服所屬機關所為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經復審後,得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訟..-阿摩線上測驗
4F 2014-12-20加入 高一下 (2015/11/08)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92年05月28日) 第 25 條 第 7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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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12/21)
1.按人民對於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者,並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尋求司法救濟;而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亦係以「行政處分」為標的,是公務人員對於復審決定不服時,亦應許其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2.故保障法第72條第1項規定:「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而所稱之「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依現行規定係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C)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