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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 公務員不服所屬機關所為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經復審後,得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訟?
(A)普通法院民事庭
(B)普通法院刑事庭
(C)高等行政法院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Mark Chen 大一上 (2011/03/14)
經複審後提.....看完整詳解
4F
2014-12-20加入 高一下 (2015/11/08)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92年05月28日)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第 72 條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前項附記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如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如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

5F
guava1555 大二上 (2017/08/08)

記大過:申訴→再申訴

兩次大過免職:復審→行政訴訟

6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12/21)

1.按人民對於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者,並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尋求司法救濟;而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亦係以「行政處分」為標的,是公務人員對於復審決定不服時,亦應許其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2.故保障法第72條第1項規定:「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而所稱之「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依現行規定係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C)提起行政訴訟。

50 公務員不服所屬機關所為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經復審後,得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