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考人有下列那種情況,將不予錄取?
(A)患有精神疾病者
(B)曾犯煙毒罪者
(C)冒名頂替者
(D)依法停止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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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8), C(971), D(170), E(0) #241490
統計: A(36), B(8), C(971), D(170), E(0) #241490
詳解 (共 2 筆)
#87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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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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