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 範圍,……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此為那一法律原則之體現?
(A)法律保留原則
(B)公益原則
(C)比例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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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5), B(2215), C(7965), D(440), E(0) #1024587
統計: A(1115), B(2215), C(7965), D(440), E(0) #1024587
詳解 (共 10 筆)
#1220381
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 範圍,……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以必要性的範圍內行之 是比例原則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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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759
這題在問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是那一個法律原則之體現,條文中出現「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即比例原則中「有多方法能達到目的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者」……所以答案應選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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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844
我認為 這提是在講比例原則的必要性原則
「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即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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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7004
如果有「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可以用,就不要去強徵人民的土地來用。
這個是「以對人民傷害最小」的角度思考,屬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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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4887
對比
「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 範圍,……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第7條(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由此可知有很多土地可以選擇,因此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幫助最大
(A)土地徵收條例本身就是法律,故法律保留沒什麼問題
(B)公益原則我覺得這樣改可能就像了 : 「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徵收計畫用土地,並且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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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23
為什麼不是公益原則.............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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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768
近來土地徵收條例都會在行政法選擇突然冒出1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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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175
50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l 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 範圍,……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此為那一法律原則之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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