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我國政府透過下列何種方式完成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的過程?
(A)行政法人化
(B)契約委外
(C)撤資出售
(D)租稅補貼
統計: A(769), B(1083), C(4067), D(58), E(0) #2127351
詳解 (共 6 筆)
(A)行政法人化:與民營化較無關聯,介於官營和民營之間。目前台灣的文化相關機構,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B)契約委外:透過簽訂契約的方式將原本政府的工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如行政助手(如拖吊業、排氣管檢測)
(C)撤資出售:將原本政府所經營的公營事業透過如出售股權的方式將「經營權」轉交給民間
(D)租稅補貼:個人實在想不到這選項與民營化關聯的原因,當作是無關聯吧。
至於替代雖然不在選項內,但替代的定義是政府無法滿足民眾的需求,由民間自行提供以補充,例如保全業。
1996年7月1日,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施行的《電信法》修正案、《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合稱「電信三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的電信事業營運部門正式分割公司化,成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當時資本額為新臺幣964.77億元,經營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業務,下設「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長途及行動通信分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電信研究所」及「電信訓練所」。中華電信成立時為中華民國交通部完全持股的國營企業,但以民營化為目標。中華電信成立時吉祥物為「電信寶寶」,當時只有男寶寶。
1997年,中華電信取得第二代行動通信(2G)執照(GSM 900MHz與1800MHz)。2000年10月,中華電信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票代號2412,政府賣出4.67%股份。2002年2月,中華電信取得第三代行動通訊(3G)執照(WCDMA 2100MHz)。2002年12月,政府賣出13.47%股份。2003年7月,中華電信於紐約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票代號「CHT」,賣出 11.5%股份。2005年8月12日,政府賣出17%股份,加上先前釋股,中華電信的政府持股降至50%以下,正式成為民營公司。到2012年1月,政府持股約35%。
資料來源: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8F%AF%E9%9B%BB%E4%BF%A1
所謂「民營化」 (privatization),係指將公共服務移轉由民間提供或將公營事業之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給民間的過程,學者薩瓦斯(Savas)將其分為三大類型,茲說明如下:
(一)撤資 (divestment):係指公營事業或公共資產之移轉民間。此一移轉型態之民營化可經由出售、無償移轉及清理結算方式進行。出售及無償移轉之對象可以是事業機構現有之員工、產品之使用者或服務對象、社會大眾、私人企業,甚至國有化之前的原所有人。而對於經營績效不佳的公營事業,則可用削減補助預算、關閉工廠、以及出售資產等方式退出市場。
(二)委託 (delegation):係指政府部門委託私人部門提供部份或全部財貨或服務,但仍承擔監督責任,政府委託外包之方式有:
1、簽約外包:即政府將部份貨品或服務以合約簽訂委請民間提供。
2、特許權:由政府提供私人部門,如水電、瓦斯及運輸業者特准之經營權。經營權涉及公有範圍之租用,如公車路線之特許,廣播頻道之使用及公共資產之租借。
3、補助:由政府透過免稅、低利貸款、直接補助,形成吸引私人部門參與經營之誘因。
4、專用券:由政府核發給有資格使用之民眾,以指定消費某類貨品(如食品、房租),社會福利救濟常透過此種方式實施。
5、強制:由政府以命令方式要求私部門支付強制性之服務,如失業保險金,即由私人部門為政府分擔或共同承擔若干社會安全責任。
(三)替代 (displacement):當政府所提供生產或服務不能滿足社會之需求,而由私人部門取代供應。替代可分為:
1、功能不足之替代:例如:社會治安日趨敗壞,警力日漸不足,乃有私人保全公司之興起,替代原公部門提供之服務。
2、退離減縮之替代:因應私人企業規模及市場佔有之逐漸擴張,公部門縮減規模及資源之投入,留給私人部門發展之空間,以因應經濟進一步發展之需要。
3、解除管制之替代:經由法令之修訂,允許私人企業進入原為公有獨占市場參與競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