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我國有期徒刑之數罪併罰處斷方式,係採用下列何一原則?
(A)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
(B)法定刑限制加重原則
(C)併科原則
(D)吸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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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0), B(575), C(916), D(381), E(0) #570465

詳解 (共 8 筆)

#820512
第 51 條一、吸收主義:數罪中僅科以最重一罪之行,其餘不論。
二、併科主義:將數罪分別宣告其刑,而合併執行其全部。
三、限制加重主義:就數罪分別科刑,以其中最重者為低度,                各罪合併之行為高度。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文義"有期徒刑"為宣告刑限制加重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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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662
C跟A的差別是
C:先判你各罪的刑度在合併執行
A:赦罪分別科刑之後,在以其中最重者為低度 各罪合併為高度
  (ex a罪3年,b罪5年,c罪10年→數罪併罰的刑度變成10-18年)  (10+5+3=18)

要注意的是如果各罪合併的上限超過30年以30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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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250

立法者就某罪的刑罰種類和裁量範圍加以規範(法定刑),而法官僅能在此規範內作出判決(宣告刑)

所以,依據最佳解第51條第5款來說,是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

即 "所犯數罪其判決都是有期徒刑,刑期應定為各判決中最重者以上,各判決加總之刑期以下。最多不超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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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306

第51條 數罪併罰執行

第1~4款 吸收原則

第5~7款 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

第8款 (沒有任何原則)

第9款 併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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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1727

死刑無期徒刑->吸收原則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

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同時併科者->併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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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973
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
可否再白話些解釋~~~在下笨拙~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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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202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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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344
請問(C)怎麼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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